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647 债券简称:禾丰转债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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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禾丰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6月26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禾丰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2024年8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41,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9%,购买的最高价为6.68元/股、最低价为6.50元/股,支付的金额为1,149.9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7,335,76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97%,购买的最高价为7.10元/股、最低价为5.98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8,239.9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47 债券简称:禾丰转债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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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71,367,109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34,066,947股和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的股份14,000,000股不享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由于董事长金卫东先生因公外出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邱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先生因在国外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参会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李俊先生因公外出未能出席,Marcus Leonardus van der Kwaak先生因在国外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24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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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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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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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全部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银伟、周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