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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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
进展公告

202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4-04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涉及金额约计21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处于再审阶段,结合前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具体影响将取决于后续案件进展情况,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 61.795%)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应诉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公司”)就与大恒医疗业务转让协议纠纷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融恒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8日大恒医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以下简称“奎屯中医院”)就双方共同合作在国内建立肿瘤放射治疗基地一事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由奎屯中医院提供场地、医术及100万元,大恒医疗出资900万购置国产低能6MV医用直线加速器、国产模拟机、西门子进口CT机、全套肿瘤立体定向设备、模室设备。奎屯中医院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因大恒医疗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其与奎屯中医院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大恒医疗将该业务转让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代其出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也转由融恒公司行使。双方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书》,根据《业务转让协议书》之约定,签转手续完成之前,奎屯中医院将分成款或设备款汇到大恒医疗账户,由大恒医疗转付到融恒公司账户。从2015年3月至2020年6月奎屯中医院已向大恒医疗支付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15万元,但该设备款未如约支付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恒医疗支付融恒公司设备款人民币215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4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22年4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做出的(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2年9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终566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合同关系及处理结果是否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在案各方之间关系和二审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0)。

(四)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98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公司相关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35)。

(五)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2024年2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恒医疗承担。

2024年5月2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1993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融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融恒公司负担(已交纳)。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24-026)。

二、再审情况

2024年8月30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京民申6090号,融恒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融恒公司认为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处于再审阶段,结合前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具体影响将取决于后续案件进展情况,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4-042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图像”,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公司持股比例72.70%)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持股比例86.75%));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717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为其控股子公司大恒图像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恒图像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较低,因此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4-013)。

本次被担保方大恒图像截至2024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61.39%,中国大恒为大恒图像此次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包含在年度授权额度内,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1947F

成立时间:1991年07月12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国大恒持有其86.75%股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

经营范围:

生产图形图像处理系统及专用IC芯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大恒图像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及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72.70%股权、27.30%股权,大恒图像为中国大恒的控股子公司,其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恒图像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31,761.16万元,负债总额为20,575.5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39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401.68万元),净资产为11,185.58万元,营业收入为44,093.86万元,净利润为-3,003.46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大恒图像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251.89万元,负债总额18,570.6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16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570.67万元),净资产为11,681.22万元,营业收入13,069.32万元,净利润为495.6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满足大恒图像经营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且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被担保方大恒图像截至2024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61.39%,中国大恒为大恒图像此次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包含在年度授权额度内,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8,194.0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41%。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