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8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紧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4年8月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杜铁军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杜铁军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8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9月4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紧急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国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于海燕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定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8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4年8月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8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3.2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5.03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4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45.03元/股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82人,授予数量1,132,500股,具体人员及分配情况如下:
■
■
注:①公司总股本按首次授予日公司总股本147,586,231股计算。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有效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8、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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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比例,考核年度为2024一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参考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 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结果确定其当年个人层面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L)×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8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101名,首次授予数量1,176,000股。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4年8月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预计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年9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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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股份支付成本。实际股份支付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登记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期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定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8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9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4年8月9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本次作出的调整事项。
二、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9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8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除上述调整外,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