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13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2.10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7.5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6.71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一审判决、非诉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291,911.79元及执行费等。
● 涉案的金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8,057,552.39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396.28万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因公司应缴未缴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工伤保险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欠缴以上社会保险费9,291,911.79元,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向公司下达《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公司因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科新材签署的《增资协议》未履行,自2023年6月开始累计有林昀梅等81名股民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8,057,552.39元。其中有(2023)宁01民初373号、(2023)宁01民初380-381号、(2023)宁01民初384-390号共计十个案件,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吴江明、李宗义、陈瑞等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当事人、请求、事实及理由、进展情况
(一)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
被执行人:中科新材
2、执行请求
请中科新材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15日内到惠农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9,291,911.7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事实及理由
中科新材应缴未缴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工伤保险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9,291,911.79元。
2022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纳通知书》(石惠第二税社限缴字(2022)10号),202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石惠第二税社限缴字(2023)02号),2023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石惠第二税社限缴字(2023)03号),2023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石惠第二税社限缴字(2023)04号)并依法送达,中科新材逾期仍未缴纳。
4、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科新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365,771.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林昀梅等81名股民
被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宁科生物赔偿原告投资亏损及印花佣金损失8,057,552.39元,相关责任主体与宁科生物承担连赔偿责任;
(2)被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及理由
2023年5月31日,宁科生物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余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根据宁夏证监局查明,宁科生物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根据宁科生物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4月5日的相关公告内容,以及宁夏证监局认定的责任主体,宁科生物构成虚假陈述,其余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人员应当与宁科生物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能够认定宁科生物首次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应为2022年11月22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6日,揭露日后宁科生物股价发生明显波动。基准日为2023年5月22号,基准价为:4.25元/股。
原告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陆续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导致原告受误导买入股票、并遭受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损失等。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68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宁科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昀梅等68人投资损失合计5,602,425.8元;
(2)(2023)宁01民初373号、(2023)宁01民初380-381号、(2023)宁01民初384-390号共计十个案件中,被告吴江明对被告宁科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合计86,653.3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396.28万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2.10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7.5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6.71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