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4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726,95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726,95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因2024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逸飞激光”)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652股,并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71,371,956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95,162,60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7,273,278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89,330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锁定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年9月16日)起36个月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726,95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1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9月18日(因2024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潺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轩一新能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珈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等股份;且自逸飞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逸飞激光所有。
(3)本企业将向逸飞激光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8,726,956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7%。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因2024年9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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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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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怡珀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5,238,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2、股东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富长江”)持有公司股份3,2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
3、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63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
以上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于2024年7月29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中比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怡珀新能源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结束后的3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03,2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海富长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结束后的3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68,8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3%)。
中比基金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结束后的3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34,4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7%)。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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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中比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怡珀新能源、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受相关比例限制。
注2:怡珀新能源承诺: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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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股5%以上股东怡珀新能源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
(2)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主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