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5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09月05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形式发出。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4年09月10日15:0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16层1617室召开。
(三)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四)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列席人员: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列席的其他人员。
(六)会议记录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已经连续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前期工作的议案》,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采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经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根据招标结果公司拟聘请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价格按照中标价执行,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283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25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年度薪酬绩效审计1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曹胜新先生自2018年起已经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曹胜新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达最大年限。
为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补选万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万俊锋先生拟兼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独立董事海福安先生拟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万俊锋先生任期及海福安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万俊锋先生任职资格及海福安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资格,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提名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
本议案生效后,曹胜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其他任何职务,曹胜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万俊锋先生拟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白洋先生、张东红先生、陈兰女士、李文强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中标了“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现沃克曼拟与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城控股”)签订“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270.91万元。
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四)关于调整公司经营层下设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立足河南、布局全国、走向一带一路”战略,为推动公司向绿色、低碳、循环、数智、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满足盈利持续增长、竞争力不断提升的要求,公司对经营层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调研分析、意见征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经营层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进行了优化调整。
(五)关于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公司调整后的经营层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公司对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六)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拟于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15:00,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立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拟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充分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和核查,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万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拟兼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曹胜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及其他任何职务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拟由海福安先生兼任,通过对海福安先生的了解和核查,认为其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要求;
5.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本次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沃克曼与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城控股”)签署施工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白洋先生、张东红先生、陈兰女士、李文强先生需回避表决;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调整公司经营层下设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1.公司调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1.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的调整,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办法,有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参加表决的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五)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六)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七)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6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09月05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形式发出。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4年09月10日15:0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16层1617室召开。
(三)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参加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记录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立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已经连续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前期工作的议案》,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采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经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根据招标结果公司拟聘请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价格按照中标价执行,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283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25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年度薪酬绩效审计1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潘广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本次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沃克曼与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城控股”)签署施工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回避了表决;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议案主要内容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现沃克曼拟与颐城控股签订“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270.91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三、备查文件
(一)经参加表决的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及附件;
(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五)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六)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7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大信已经连续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前期工作的议案》,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采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经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信进行了事前沟通,大信对此无异议。
4.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5.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前期工作的议案》,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采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经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0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创建于1927年,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市,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二)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第先生。截至2023年末,立信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其中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注册会计师中,有69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信息
2023年度业务收入50.01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671家,平均资产额142.80亿元,收费总额8.32亿元。主要分布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五)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7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68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六)项目成员情况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志勇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振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权计伟
该复核人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2018年至今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相关工作。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七)审计收费情况
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价格按照中标价执行,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283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25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年度薪酬绩效审计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已连续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大信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委托大信开展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大信已经连续十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前期工作的议案》,同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采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经履行招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信进行了事前沟通,大信对此无异议。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调研评价,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服务期限3+2年。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立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09月1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年度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4年09月10日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年度及控股企业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立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四)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五)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六)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8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独立董事变更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曹胜新先生自2018年起已经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曹胜新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达最大年限。
为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董事会提名,拟补选万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万俊锋先生拟兼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独立董事海福安先生拟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万俊锋先生任期及海福安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万俊锋先生任职资格及海福安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资格,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提名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生效后,曹胜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其他任何职务,曹胜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万俊锋先生拟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对曹胜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备查文件
经参加表决的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万俊锋先生简历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附件:万俊锋先生简历
万俊锋,男,197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工学博士。2009年07月至2011年08月法国利摩日大学环境科研中心博士后,2011年8月至2019年8月任郑州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环境科学系副教授,2019年8月至今任郑州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副教授、教授。万俊锋先生长期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研究领域为环境微生物技术应用及污水与固体废物治理与资源化,先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省重点研发专项十余项,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第一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0余篇。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9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中标了“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现沃克曼拟与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城控股”)签订“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270.91万元。
2.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沃克曼中标了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现沃克曼拟与颐城控股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270.91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
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2024年0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洋先生、张东红先生、陈兰女士、李文强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714088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西园区33号楼202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
注册资本:180254.01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以自有资金对旅游、健康、医疗、体育、文化等产业投资、投资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主要承担投资集团在健康生活服务领域的投资引导、对外合作、产业培育等功能。
(三)主要业务近三年发展状况
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是河南投资集团的全资二级投融资平台子公司,注册资本18.03亿元,至2024年6月总资产约121亿元。主要聚焦产业园区、生态文旅两大主要业务条线,坚持高端引领,试点推动,能力与规模并重,通过整合政府端、企业端、社会端资源,搭建省内有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及文旅综合性专业化运营平台,打造河南省领先的幸福产业投资运营商,助力河南省“幸福美好家园”现代化建设。
(四)关联关系说明
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五)经核查,颐城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郑州市农业路投资大厦21层。
(三)工程承包范围:办公区域内装饰装修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移交等全部建设内容(包含设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采取协同采购方式确定合同价格。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全称):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
工程地址:郑州市农业路投资大厦21层。
工程承包范围:办公区域内装饰装修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移交等全部建设内容(包含设计)。
(二)合同工期
自合同签订起30个日历天。
(三)合同价款
1.签约暂定合同价为:270.91万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沃克曼通过协同采购方式中标“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中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签订施工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本公告所述关联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7,494.9886万元(不含本次),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或披露程序,其中未达披露标准的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签署溆浦鹏程环保有限公司飞灰填埋场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421.53万元;沃克曼与河南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绿地新都汇7#楼6-7层装修改造工程合同,合同金额264.3945万元;沃克曼与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办公区域及其基础防护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金额1990万元;沃克曼与河南豫煤数字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配背压式汽轮机组项目钢筋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85.1898万元;沃克曼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硼硅药用玻璃项目厂房内部改造工程合同,合同金额269.7341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沃克曼通过协同采购方式中标“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大厦21层改造项目”工程,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中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签订施工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鉴于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颐城控股为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颐城控股均为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沃克曼与颐城控股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沃克曼与颐城控股构成关联关系,施工合同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四)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五)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0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9:15-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09月24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09月24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提案编码具体如下: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二)披露情况
上述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9月11日刊登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09月26日(星期四)(8:30-12:00;14:30-17:30)
(三)登记地点: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16层1618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
2.联系人:李飞飞
3.电 话:0371-69158399
4.邮 箱:cfhj000885@163.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9月1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 为准,对同一项表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公司股票性质和数量:
代理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85”,投票简称为“城发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对于本次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9月27日(星期五)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