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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

202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844号,关于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原审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并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2)。

2021年7月13日,公司购买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的“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7,000.00万元,期限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1,298.59万元,本金16,999.15万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1年9月10日,公司购买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的“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500.00万元,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8.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信托产品投资收益63.67万元,本金1,500.00万元和剩余投资收益尚未兑付。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31),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42)、《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43),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3-004)、于2024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17)。

二、购买信托产品的进展情况

(一)2022年9月6日,公司收悉长安信托“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公告,主要内容如下:融资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造成信托计划逾期。上述信托产品逾期的原因为,受“猪周期”影响,正邦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因流动资金紧张,导致信托产品发生逾期未兑付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截止目前,本次信托计划的情况如下:

(二)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接到国民信托的信息,国民信托向《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送《付款通知函》,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未兑付本金及利息,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未偿还应付本息,国民信托多次要求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但各方均未履行。国民信托为保护合法债权,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金融法院已审理,案号为(2023)京74民初1148号,判决内容如下:

1、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0,000.00元;

2、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利息17,384,736.03元、罚息(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10日应付罚息280元;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22年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9,9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复利(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复利12,658.33元;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10日的复利2.12元,以5,816,153.6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72.7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815,86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752,646.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3、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00元、保全保险费91,703.57元;

4、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纪念馆路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瑞玺大厦的112套房产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3)京7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5月1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202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截止目前,本次信托计划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信托等风险理财产品或逾期情形。

三、后续处置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

(一)长安信托“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前述项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实质性进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目前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844号,判决内容如下:

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9.27元,由上诉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购买的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7,000.00万元,以及购买的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金额为1,500.00万元,前述产品均已逾期尚未兑付。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逾期兑付信托产品2022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共计3,200.00万元,2023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共计6,800.00万元。

五、风险提示

根据《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内容,本判决虽为终审判决。但本次投资款项的收回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并基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故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兑付的风险,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信托计划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