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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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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7人,代表股份113,648,8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831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12,252,3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157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396,4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3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6人,代表股份17,547,5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466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3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36,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5%;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3%;弃权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1%;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6%;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弃权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11,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8%;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2%;弃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9,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53%;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8%;弃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0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7%;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9%;弃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52%;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3%;弃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