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4-035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2024年9月9日上午0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冬列席会议,列席监事:万红路、王晓、王卿、次仁旺久、拉姆次仁,列席高级管理人员:石科红、张晓蕾、王乐、罗乃鑫。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乐勇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乐勇建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巴桑顿珠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聘任巴桑顿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现选举以下人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
1.乐勇建先生、曹敏忠先生、李子扬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选举乐勇建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2.李子扬先生、胡洋瑄先生、曹敏忠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选举李子扬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3.曹敏忠先生、胡洋瑄先生、乐勇建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选举曹敏忠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4.胡洋瑄先生、李子扬先生、白珍女士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胡洋瑄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5.曹敏忠先生、乐勇建先生、巴桑顿珠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选举曹敏忠先生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上述委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将自动失去专门委员的资格。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现聘任石科红先生、张晓蕾女士、罗乃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现聘任马莹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固定电话:0891-6402807 邮箱:gzmb002827@163.com,传真:0891-6807952,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巴桑顿珠提名,董事会现聘任王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巴桑顿珠先生提名,董事会现聘任李国兵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固定电话:0891-6402815 邮箱:ner123@qq.com,传真:0891-6807952)。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运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高争民爆科技创新,促进高争民爆科研成果转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此制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简历
乐勇建,男,中国国籍,1973年11月出生,毕业于北京物资学院管理专业,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在江西省东乡县糖厂工作;1996年8月至1999年9月在江西省赣东冷冻食品厂担任副厂长;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在江西省东乡县愉怡乡担任乡长助理;2001年1月至2006年8月在江西省东乡县杨桥殿镇担任镇长助理;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干部;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科员;2007年8月至2010年9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副主任科员;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担任主任科员;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担任主任科员;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政策法规处担任副处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担任主任;2020年10月至今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2021年7月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乐勇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乐勇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乐勇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乐勇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巴桑顿珠,男,中国国籍,1976年11月出生,广东省商学院毕业,大专学历,1997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轻化建材公司工作;2004年7月到2008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轻化建材公司销售科负责人,2008年.年11月到2013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到2016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到2018年10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到2017年7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18年10月到2019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党支部书记,2020年3月到2020年4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12日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2022年6月8日到2022年6月13日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2年6月13日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巴桑顿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巴桑顿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巴桑顿珠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巴桑顿珠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石科红,男,中国国籍,本科学历(行政管理),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办文秘;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工人事处党务干事;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在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挂职,任党委办公室副处长);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西藏高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人;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任西藏高争投资有限公司代行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石科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石科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管的情形。石科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石科红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蕾,女,中国国籍,1977年11月出生,籍贯河南新密,西南农业大学农业学专业毕业;1999年7月至2004年5月在西藏农牧学院工作;2004年5月至2010年7月在西藏大学工作;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工作;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业保险事业部/三农保险部业务主管;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险事业部/三农保险部综合部主管;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农村普惠金融事业部综合部高级主管;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业保险部/保险扶贫部省级部门总经理助理;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省级部门总经理助理;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省级部门副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1年10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乡村振兴保险部省级部门副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商业团体保险部/再保部省级部门副总经理;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商业团体保险部/再保部省级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4年1月--2024年6月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省级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4年9月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张晓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张晓蕾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管的情形。张晓蕾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张晓蕾女士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罗乃鑫,男,中国国籍,1977年11月出生,籍贯辽宁辽阳,辽宁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毕业;1993年12至2001年3月在辽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出纳员、业务员、业务科长、总经理(期间:1993.08-1996.07辽宁大学财务会计专业学习);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任辽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8年2月任辽阳县民用爆破服务队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县民用爆破服务队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任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任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任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辽阳远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任辽宁成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远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成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远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沈阳成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远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远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任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阳市路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9月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罗乃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罗乃鑫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管的情形。罗乃鑫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罗乃鑫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马莹莹,女,中国国籍,1986年6月出生,籍贯陕西宝鸡,学历本科(人力资源管理)。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办公室担任秘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秘书;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纪委副书记、党(纪)办公室主任;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纪委副书记;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6月担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机关党支部书记;2022年6月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截至目前,马莹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马莹莹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管的情形。马莹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马莹莹女士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王乐,男,中国国籍,1975年6月出生,籍贯四川乐山,西南财经大学商业企业管理专业毕业,1990年9月-1994年7月四川省商贸学校乐山分校财会专业学习, 1994年1月-2000年11月四川岷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00年11月-2003年3月井研宏达陶瓷厂财务科长(其间:2001年12月取得注册会计师;2002年5月取得中级会计证书),2003年3月-2006年9月福大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6年9月-2008年3月四川新开业职业公司、四川新开业环保工程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3月-2016年7月 四川金洋投资集团财务总监、董事,2016年7月-2019年9月逸航会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2019年9月-2019年12月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年12月至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王乐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管的情形。王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王乐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兵,男,中国国籍,1989年3月出生,籍贯重庆永川,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2012年6月-2017年4月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2017年4月至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李国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李国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的情形。李国兵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国兵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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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2024年9月9日上午11: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推选万红路先生召集并主持,列席人员马莹莹女士。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选举万红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简历
万红路,男,中国国籍,1972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12月至1994年12月西藏武警水电总队服役;1994年12月至1995年4月待业;1995年4月至1998年8月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冶金公司工人;1998年8月至2002年2月任西藏交总公司通矿业公司职员;2002年2月至2004年7月西藏天昊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2008年11月至2011年6月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西藏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2016年3月取得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书)。
截至目前,万红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万红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万红路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万红路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