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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4-105

债券代码:127047 债券简称:帝欧转债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699,5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016,1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61,683,3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3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7人,代表股份1,20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3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20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3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543,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3%;反对13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0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0304%;反对1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76%;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1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3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7%;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0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1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11%;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