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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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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4)负责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办理持有人发生离职、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所持份额的处置;

(7)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8)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管理委员会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2)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4)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5)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6)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7)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3、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相关文件;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天。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5)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7)在计划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修改;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可以选择合适的时点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如下:

1、离职

存续期内,持有人由于以下原因离职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尚未分配收益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照其原始出资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价格(以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未找到合适的受让人,则该份额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后以出售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剩余收益归属于员工持股计划享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2023年8月将标的股票 4,000,000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决议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6.93元/股作为参照,经初步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1,384.00万元,该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对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划涉及相关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