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47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53,890,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840%。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34人,代表股份53,890,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84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53,890,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84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2,92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71%;反对7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8%;弃权2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92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71%;反对7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8%;弃权2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1%。
关联股东已主动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参与投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48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及股东
四川盛邦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给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丰启”)和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的〔2024〕94号《关于对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4〕93号《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2024〕94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显示,青岛丰启(原名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邦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青岛丰启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减少至6.45%。青岛丰启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青岛丰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青岛丰启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权益变动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30日内向山东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2024〕93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兴民智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规定。
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兴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兴民智通相关公告显示,四川盛邦与?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兴民智通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四川盛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12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此,公司实控人已正式变更为高赫男先生。
本次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系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以及股东四川盛邦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