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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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125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95,317,2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3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165,285,30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9,107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3,626,200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87,27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7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8,043,2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7人,代表股份8,118,2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8,043,293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同一募投项目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5,288,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5%;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7,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89,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27,3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晓奕、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126

债券代码:127092 债券简称:运机转债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运机转债”将于2024年9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运机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

3、除息日:2024年9月23日;

4、付息日:2024年9月23日;

5、“运机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20%;

6、“运机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0日,凡在2024年9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9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9月21日;

8、下一年度利率:0.40%。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运机转债”),根据《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运机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9月23日支付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运机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运机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7092

3、可转债发行量:73,000万元(73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73,000万元(73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日期:2023年10月20日

7、可转债存续起止日:2023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0日

8、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2024年3月27日至2029年9月20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运机转债”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2024年5月30日出具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463号),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运机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运机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票面利率为0.20%,每10张“运机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运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

2、对于持有“运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

3、对于持有“运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运机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运机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3-8233659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