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2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1888号数智恒生中心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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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刘曙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其中董事彭政纲、韩歆毅、纪纲、朱超、余滨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汪祥耀、刘霄仑、丁玮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中监事长蒋建圣、监事陈志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邓寰乐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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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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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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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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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佳佳、代冰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4-06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4年2月22日至 2024年8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一)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7名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关于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在筹备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7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投资决策均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股票市场走势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附件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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