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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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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202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原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增加25,000万元(含本数)现金管理额度,即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本次增加额度后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4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额度调整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

公司拟在原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增加25,000万元(含本数)现金管理额度,即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增加额度后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有效期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期限止,即为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4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五)实施方式

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自有资金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原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本数)的基础上增至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4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14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4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402,437,58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878,80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01,558,785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8,187,054.2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52.10%。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1,558,785×0.12÷402,437,585≈0.12元/股(保留2位小数)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亚龙先生、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38844-6050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