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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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团授信的进展性公告

202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团授信的进展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披露向银团申请授信的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请参阅当日《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经公司与银团一致确认,拟对原授信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深圳瑞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瑞通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丰瑞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瑞和股份银团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子公司、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措施已经相关子公司、孙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银团授信已经过公司年度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不提供反担保,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4-04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4年9月19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4年8月31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242,34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334,31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3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8,02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5054%。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8,02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0.5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8,025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5054%。(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53,458,6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919%;反对673,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8%;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3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74%;反对673,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127%;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9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聃、吴建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