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 强化声誉约束
中证协修订发布券商保荐业务规则
完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 强化声誉约束
◎记者 汤立斌
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20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将“申报即担责”要求落实到位。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证协介绍,2020年12月建立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以来,在行业内外得到广泛关注和使用,对保荐代表人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促使其更加注重职业声誉,提高责任意识和执业质量。
其中,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为全体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名单;名单B(机构验证类)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所在机构验证其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名单C(处罚处分类)为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根据本次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中证协对A类名单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项目撤否信息,并在A、B、C三类名单基础上新增一项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调整后的分类名单将促进保荐代表人更加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边界和执业风险,尽职尽责开展工作,加快保荐代表人优胜劣汰,强化自律约束,提升行业整体的执业质量。
此外,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在第五条中增加“遵守社会公德”的内容,修改为“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下一步,中证协将不断强化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意识,提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