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
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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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
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20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蓝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纳成”)收到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18F-LNC1007注射液的药品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将于近期开展临床试验。
现将18F-LNC1007注射液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物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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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物的其他情况
1、公司在研产品18F-LNC1007注射液是一种新型双靶点放射性体内诊断药物,同时靶向成纤维细胞活化蛋白(Fibroblast Activation Protein,以下简称“FAP”)和整合素αvβ3 (Integrin αvβ3,以下简称“αvβ3”),拟用于诊断FAP和αvβ3阳性的成人实体瘤。
2、FAP为II型跨膜丝氨酸蛋白酶,高表达于许多上皮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Cancer-Associated Fibroblasts,简称“CAF”)中,包括胃癌、食管癌、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等,而在正常组织、良性肿瘤间质中无表达或表达较低。αvβ3是位于细胞表面的异源二聚体受体,在正常血管内皮和上皮细胞很少表达,但在肺癌、骨肉瘤、成神经细胞瘤、乳腺癌、前列腺癌、膀胱癌、胶质母细胞瘤及浸润性黑色素瘤等多种实体肿瘤细胞表面有高水平表达,表明αvβ3在肿瘤生长、侵袭和转移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3、双靶向FAP和αvβ3的18F-LNC1007注射液可以进一步提高肿瘤的诊断效率,在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转化研究中,18F-LNC1007注射液能够显著延长肿瘤摄取时间、提升肿瘤靶向效率,并具有良好的肿瘤成像质量。有希望在未来成为一种非侵入性示踪剂用于FAP和/或αvβ3阳性表达患者的临床诊断。
目前国内外暂无同产品上市,亦无相关销售数据。
截至目前,18F-LNC1007注射液相关项目累计已投入研发费用约1,869.38万元。
三、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18F-LNC1007注射液在获得药品临床试验批准/授权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待临床试验成功后按程序注册申报并需经官方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销售。
药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药品研发及至上市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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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9月20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东诚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核医疗”或“债务人”)向上海浦发银行申请的7,412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事项审议及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预计2024年度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或等值外币),额度内可循环滚动操作。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04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30,2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37,612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2,388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东诚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刚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0号52号楼
注册日期:2022年1月2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公司持有东诚核医疗100%的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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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东诚核医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金额
人民币7,412万元。
(二)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宜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5%(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2,388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7%(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