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 公告编号:2024-053
900934 锦江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16872美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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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具体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授权,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4年度中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70,044,063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8,000,000股,即以1,062,044,063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127,445,287.5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流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每股现金现金红利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1,062,044,063股×0.12元/股÷1,070,044,063股≈0.12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0]÷(1+0)=(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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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半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24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7.1124)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16872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15185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6872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0楼
联系电话:86-21-63217132
联系传真:86-21-63217720
邮政编码:200002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4-055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相关事项,并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6个月(核查时间为2024年2月10日-2024年8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计2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4-05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静安区华山路250号静安昆仑大酒店2楼大宴会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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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晓强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周维女士、董事许铭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管丽娟女士因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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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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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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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聘请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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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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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议案1至议案3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姚应晨律师、陈泽宇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