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17版)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材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联东金园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34%。
综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获配份额持有期限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分别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联东金园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中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综上,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继平 王爻
宋淑一
2024年 月 日
1(承诺认购比例为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份额的比例。)
2(联东金园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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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联东金园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365,45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3.090%。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联东金园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70,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95,45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9.090%。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联东金园
1、基本情况
根据联东金园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联东金园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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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联东金园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联东金园出具的承诺函,联东金园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联东金园出具的承诺函,联东金园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长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长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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