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大股东深圳市华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红土鑫洲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华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4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1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4,096,93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7%,占目前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00%。
2、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00%)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0%)、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3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北京红土鑫洲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2,204,55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4,096,93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7%,占目前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00%。
3、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6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0%)、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62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4,096,93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7%,占目前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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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情况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6、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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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减持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7、前述股东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深圳市华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珊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国润九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长青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若本公司/企业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实行。
上述承诺期限内,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常州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红土鑫洲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公司/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期限内,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前述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述拟减持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前述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各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