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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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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的
公告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15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SBK010口服溶液(以下简称“该新药”)的药品注册申请于近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二、该新药的基本信息及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成都施贝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引进的化学药品,拟用于治疗轻、中度急性缺血性脑卒中。

截至2024年8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1,321万元(未经审计,包含许可费)。

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2023年,已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获批上市的通过改善脑血循环用于治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同类药物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70.40亿元。

三、风险提示

该新药在进行商业化生产前,尚需(其中主要包括)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获得药品注册批准等。本次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不会对本集团现阶段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上市后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150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临床试验批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星盛新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盛新辉”)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XS-04片(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治疗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临床试验批准。星盛新辉拟于条件具备后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开展该新药的I期临床试验。

二、该新药的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小分子创新药,拟用于治疗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尤其是以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为主的B细胞淋巴瘤。截至目前的临床前研究显示,该新药在多种血液肿瘤模型中展现出较为显著的抑制肿瘤生长的药效且安全性良好,有望解决既往BTK共价抑制剂治疗并产生耐药的问题。

截至2024年8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4,147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4年9月27日),全球范围内尚无同靶点的药物获批上市。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等,方可上市。根据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临床试验可能会因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新药研发及至上市是一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4-14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虹许路358号上海天禧嘉福璞缇客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9月23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62,074,311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吴以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未包括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非执行董事),实际出席6人: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王可心先生(视频)以及文德镛先生,非执行董事潘东辉先生(视频),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女士(视频)以及王全弟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执行董事关晓晖女士,非执行董事陈启宇先生、徐晓亮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汤谷良先生以及余梓山先生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实际出席1人:陈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管一民先生以及王丽娜女士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董晓娴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陈战宇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2、涉及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3、对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贺琳菲、王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149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担保:

1、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招商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控股子公司苏州二叶拟为其控股子公司山东二叶向莱商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融资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实际为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

截至2024年9月2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939,696万元、为山东二叶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850万元。

●截至2024年9月2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9月2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2.24%,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4年9月26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共同签订《授信协议》,本公司(作为授信申请人)、复星医药产业(作为授信共享申请人)共同向招商银行申请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0万元的共享授信额度(以下简称“共享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同日,本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1)于《授信协议》签订前已向招商银行融资形成且尚未偿还的债务(该等存续债务自动纳入并占用《授信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以及(2)于共享授信额度内新增融资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务本金合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5,000万元。

2、2024年9月26日,控股子公司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二叶”)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苏州二叶为其控股子公司山东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二叶”)于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与莱商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2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2024年6月26日)起至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任何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止。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复星医药产业

1、注册地:上海市

2、法定代表人:吴以芳

3、注册资本:人民币395,000万元

4、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7日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6、股东及持股情况: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7、近期财务数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单体口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323,069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83,36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39,701万元;2023年,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18,05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1,344万元。

根据复星医药产业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7月31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399,389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005,35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394,039万元;2024年1至7月,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1,61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22,524万元。

(二)山东二叶

1、注册地:山东省菏泽市

2、法定代表人:张健

3、注册资本:人民币11,200万元

4、成立日期:2017年7月18日

5、经营范围:生产:制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销售公司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股东及持股情况:控股子公司苏州二叶持有其100%的股权。

7、近期财务数据:

经菏泽江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单体口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二叶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6,961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1,63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5,323万元;2023年,山东二叶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1,78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881万元。

根据山东二叶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山东二叶的总资产为人民币82,980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27,055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5,925万元;2024年1至6月,山东二叶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75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5,416万元。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1)于《授信协议》签订前已向招商银行融资形成且尚未偿还的债务(该等存续债务自动纳入并占用《授信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以及(2)于与本公司共享授信额度内新增融资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务本金合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5,00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应向招商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每笔债务到期日(或展期期间届满日)后的三年止。

5、生效:《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自2024年9月26日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由苏州二叶为山东二叶于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与莱商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山东二叶于上述融资主合同项下应向莱商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履行期限展期或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或债权人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最高额保证合同》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该额度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仅限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9月2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300,094万元(其中外币按2024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2.24%;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

截至2024年9月2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