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9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三)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四)授予价格:每股3.18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7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20.5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513,129.1557万股的0.18%。

(六)本次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测算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涉及公司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如下:

(一)机构信息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截至2023年末,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76名、注册会计师42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7名。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6.9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5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98亿元。

2023年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4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0.68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家。

2023年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206家挂牌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0.31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0.77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4亿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保险的理赔额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1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情况: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夕灵近三年从业情况:

(3)签字注册会计师吴会兰近三年从业情况:

(4)质量控制复核人陈静近三年从业情况:

2、诚信记录

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市场行情、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能恪尽职守,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5、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

7.出席对象:

(1)凡2024年10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已经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第1项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0月21日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4年10月21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指定传真:0755-33895777

联 系 人:潘骅、何阳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40”,投票简称为 “格林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本人(本股东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