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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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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在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二)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务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解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卖出后所获收益(如有)返还公司,其已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二)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1、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而离职;

4、持有人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5、劳动合同到期后,持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6、公司主动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五)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4年11月初将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237.71万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股票收盘价17.30元/股作为参照,公司首次受让部分应确认股份支付预计为2,103.73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上述测算不包括预留受让部分标的股票,预留受让部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全体职工代表认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展期方式:有息借款展期。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展期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400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截至目前,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2,000.00万元。因受内蒙永和计划征收地块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挂牌时间较预计相比有所延迟,为保障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内蒙永和的后续发展规划,内蒙永和拟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剩余借款本金予以展期,是为了加快内蒙永和厂区周边用地的征地流程,为未来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借款展期金额

1.为促进乙方顺利征地,甲方同意乙方将到期而未能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目前,甲方按原协议借给乙方的3,000万元资金,乙方已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应计利息,尚余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

(二)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始日即2024年10月1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利息的150%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涉及新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徐水土先生、余锋先生、陈文亮先生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是为了推进征地进度,为未来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四子王旗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四子王旗政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10月14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