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5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5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1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9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1.00元/股、最低价为10.38元/股,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93,849.7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00元/股,最低价为8.85元/股,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2,648,086.5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58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并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和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