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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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清华大学签署建立联合研究中心
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2024-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清华大学签署建立联合研究中心

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期与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乙方”),具体承办单位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以下简称“环境学院”)签署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或“本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哌嗪类吸收剂领域,充分利用环境学院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开发成果、开发经验与平台,结合公司的哌嗪及其衍生物在烟气脱硫脱碳领域工程应用优势,联合成立“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简介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源于国立清华大学于1928年设立的市政工程系,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高水平研究中心。学院坚持面向国家环境保护战略需求,围绕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保护、给水排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生态学、环境健康、环境系统分析、环境管理与政策、环境可持续性、水质与水生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了一大批基础性、前瞻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此外,学院多项科研成果为国家重大行动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提供了支撑,多项创新技术成功投入重大环境工程实际应用并持续改进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联合研究中心组织机构

1、联合研究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建在清华大学,依托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其运行管理需遵守清华大学相关规定。

2、联合研究中心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双方任命的资深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委派7人共同组成,甲方派员3人,乙方派员4人。管委会主任由乙方派员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由双方派员分别担任,任期三年。

3、联合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在管委会指导下主持研究开发计划和管理联合研究中心日常工作。

(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费,本协议自动终止,联合研究中心即自动撤销,该终止或撤销行为无需经过通知、公告等方式即可发生效力。

2、如果联合研究中心不召开管委会,乙方可按程序撤销联合研究中心。

3、如果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且符合续签条件,可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报请双方主管部门批准,签署续签协议。

4、不符合续签条件,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即自动终止,联合研究中心自动撤销。

5、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联合研究中心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项目经费及支付方式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向联合研究中心三年累计提供经费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包括运行费200万元。甲方投入乙方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实验而购置的设备、器材归乙方所有。

2、费用分三年支付:第一年600万元,第二年500万元,第三年400万元。

(四)知识产权归属

1、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前,甲乙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甲方使用乙方已有技术成果,甲方须与乙方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2、联合研究中心成立后,在中心支持下产生的技术成果:

(1)由一方科研人员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完成方所有,另一方享有免费永久普通许可实施权;

(2)由双方科研人员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控股子公司欣诺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与乙方共有,对共有知识产权的实施和普通许可,由双方分别进行并分别享有其收益;对共有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转让等处置及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各自审批手续后另行签订合同。以共有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奖励时,清华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清华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

四、协议签订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联合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1)设计开发适用于工业烟气脱硫、脱碳的新型高性能哌嗪衍生材料;2)开展哌嗪基脱硫脱碳吸收剂综合评价测试;3)开发哌嗪基吸收剂脱硫脱碳工艺包;4)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本次合作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协议书的签订有利于拓展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短期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研发项目的开发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存在研发活动固有的风险。本次合作对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签订后续进展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与清华大学签署的《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哌嗪类吸收剂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一、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80,55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4%,最高成交价为22.1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8.0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25,754,743.20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均符合公司股份回购的既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