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4-04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3,601.26万元
●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润隆”)与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分别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
被告一: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二: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三: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中央商场4楼办公区
被告四: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与被告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二开发的沭阳雨润广场的商铺。后被告二安排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后期会定期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收益。现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向被告一主张支付委托经营收益合计约3,601.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支付委托经营收益累计3,601.26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具体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