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7085 债券简称:韵达转债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2、债券代码:127085 债券简称:韵达转债
3、转股价格:人民币11.93元/股
4、转股时间:2023年10月17日至2029年4月10日
5、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4年9月19日起算,截至2024年10月9日,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韵达转债”当期转股价的85%,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40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24.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韵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5”。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韵达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2.15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韵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2.15元/股调整为12.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8日起生效。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韵达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2.10元/股调整为11.9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7日起生效。
二、韵达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9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韵达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93元/股的85%,即10.14元/股的情形,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韵达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可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01,44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0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6,443,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99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8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890,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740.38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8,337,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32%;反对2,34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62%;弃权760,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784,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331%;反对2,345,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107%;弃权760,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62%。
提案2.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278,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4%;反对97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9%;弃权19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725,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621%;反对97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24%;弃权190,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55%。
张大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案3.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33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3%;反对905,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3%;弃权201,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783,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96%;反对905,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22%;弃权201,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82%。
提案4.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06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80%;反对1,16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219,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50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912%;反对1,161,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313%;弃权219,0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74%。
提案5.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226,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90%;反对1,009,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2%;弃权206,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674,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501%;反对1,009,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94%;弃权206,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0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