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须谨慎 两融账户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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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李先生2020年在A证券公司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并一直进行相关交易。
2023年12月,他接到A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的电话,对方通知其账户的维保比例低于130%,要求增加担保品。就在他筹措资金的过程中,且当时维保比例仅略低于130%、无重大风险的情况下,A证券公司就对其账户进行了强平,导致其损失5万余元,并且强平后,其融资融券账户显示有可用资金,但他再进行融资买入股票时,却一直被系统提示“禁止开仓”。
李先生认为,以上情况都是A证券公司针对自己的行为,故要求赔偿损失。
纠纷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中证广东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提出了调解申请。
二、主要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维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是否有权随时强平账户;二是证券公司限制李先生融资融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有合理依据。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向证券公司了解投资者李先生签署融资融券合同的情况以及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经调查,投资者李先生是临柜办理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等级匹配,相关合同签署完整。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李先生对于签约过程的正当性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
但调解中,李先生认为,合同中规定维持担保比例须在130%以上的条款不合理,中国证监会早就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限制,证券公司还如此规定是霸王条款。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异议,调解员耐心向投资者解释:取消统一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代表不设置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只是将该比例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李先生如果对合同中约定的130%的比例不满意,应该是在双方签署合同时提出,而不能在合同签字确认后表示不认同。证券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平仓线实施强平,并无明显瑕疵,但公司在通知投资者补充担保品的过程中,没有跟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也没有给出清楚的期限,导致投资者误解,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另外,针对李先生融资融券账户被禁止开仓的问题,证券公司解释称:该政策是公司为加强高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要求75岁以上客户原则上不予新增负债,并在逐步了结负债后停止授信。李先生属于存量75岁以上客户,所以公司通过App弹窗、短信等方式多次提示李先生后,才实施了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功能,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了通知义务,限制行为并无不妥。李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服务未到期,证券公司单方面拒绝提供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员遂查阅了近年来类似纠纷的案例,市场机构同类型的做法被认定违法违规的情形较少,监管部门更倾向于将该做法认定为一种对投资者的保护行为。据此,调解员将调查情况与李先生进行了详细沟通,消除其误解及疑虑,李先生情绪有所缓和,表示理解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认定,主动放弃了赔偿主张。证券公司表示,后期将进一步优化客户服务,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做好通知提醒工作,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至此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四、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不少投资者通过自媒体、短视频、微信群及直播间等方式了解监管政策和动向,但这些非官方解读往往有误,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政策的认识偏差。建议投资者要主动关注监管部门、权威媒体发布的公告和政策解读,增强独立思考和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从而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此外,投资者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真了解与证券公司签署的有关风险揭示书及合同内容,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从而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
证券公司在设计和执行业务规则时,应对相关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是针对高龄投资者等群体,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不仅要兼顾风险控制,还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人性化管理,如建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为投资者安排过渡期适应及在客户端增加强提醒功能等。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