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2024-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50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0%~60%。

一、2024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21.48亿元~25.06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0%~40%。

2、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亿元~2.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60%。

二、2024年1-9月经营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

公司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本期公司电梯部件业务营收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新能源业务随着风光电站和共享储能电站开发和销售规模的逐步扩大营收增长较快。本期新能源业务营收占比较去年同期更高,且新能源业务综合毛利较电梯部件业务更高,因此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实现增长。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经营业绩预计数据系公司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现可能对本次经营业绩预计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确定因素。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51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启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鸿围场”)系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鸿源”)之全资子公司。

● 反担保对象:北京大兴发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兴”)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天启鸿源提供的反担保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800万元、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为启鸿围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0万元。

● 本次担保类型: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启鸿围场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就天启鸿源围场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委托北京大兴开具或作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分别开具履约保函1,800万元、900万元。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天启鸿源对前述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开立之日起6个月止。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为启鸿围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反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大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反担保人: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担保人:北京大兴发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

3、反担保的债权金额:1,800万元、900万元

4、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反担保期限: 甲方按照保函约定为被保证人向受益人、保函开立人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被保证人向受益人、保函开立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金额、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被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被保证人应付未付的担保费。

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五、反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反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持续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启鸿源本次的反担保行为,综合考量了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因素,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2,500.0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0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5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