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10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2024年10月11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6,74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6,74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1,472,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不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期限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持有“恒逸转债”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03,793,7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2,001,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弃权433,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8,522,0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

反对2,001,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

弃权433,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