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同业合作分散授信风险 银团贷款业务迎监管新规
◎记者 张琼斯
可以满足借款方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银团贷款,迎来新的监管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自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来,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考虑到银团市场目前的实际状况,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了《办法》。
《办法》的重点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就银团贷款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办法》明确,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金融监管总局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关于筹组模式的优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有利于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
关于二级市场转让规则优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比如,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办法》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专家表示,《办法》凸显了严监管强监管基调,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等要求,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银团贷款业务导向上,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二级市场转让规则等的优化,有利于银团贷款业务后续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