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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在满足授权条件下进行中期分红。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170,8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008,863.8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24年10月2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宗丽萍、是玉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5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6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6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468元进行派发。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时间段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5585259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