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系本案被告,其中纵横股份为被告一,纵横大鹏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1,1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4)京0107民初12170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度”)起诉纵横股份及纵横大鹏不正当竞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16

法定代表人:吴娟,执行董事

被告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 楼,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3号楼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任斌,董事长

被告二: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3号楼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任斌,执行董事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北京远度与纵横股份和纵横大鹏经营领域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远度科技认为纵横股份和纵横大鹏伪造虚假材料、传播不实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不当掠夺远度科技的交易机会,损害远度科技的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认为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远度科技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决二被告在“纵横股份”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OUAV-CD),https://www.jouav.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今日头条首页显著位置,科创板日报首页显著位置,《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持续30日,消除影响;

3、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万元。

(四)其他说明

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4年5月9日,公司及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00万元,目前诉讼正在进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现场检查,我局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2023年末,你公司对某一客户的应收账款222.6万元未收回。该客户已于你公司年报披露前注销,存在公司失信、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等不具备还款能力迹象,但你公司仅根据账龄分类,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1.13万元,未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导致2023年度少提坏账211.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产品于2023年完成验收,但提前于2022 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计收入207.6万元、2023 年少计收入207.6万元。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四川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