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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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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2024-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13678 债券简称:中贝转债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1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1日(由于2024年10月19日为非交易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0月21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贝转债”)将于2024年10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发行日期:2023年10月19日

2、发行数量:517万张(51.7万手)

3、发行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5.17亿元

5、发行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9年10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7、上市日期:2023年11月21日

8、债券代码:113678

9、债券简称:中贝转债

10、转股起止日期:2024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至2029年10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中贝转债”初始转股价为32.8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1.0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由32.80元/股调整为32.88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

(2)因“中贝转债”实施修正条款,自2024年7月15日起,“中贝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2.88元/股向下修正为27.4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向下修正“中贝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3)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自2024年7月24日起,“中贝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7.45元/股调整为21.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利润分配调整“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4)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由21.00元/股调整为21.06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暨调整“中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中贝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本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中贝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1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1日(由于2024年10月19日为非交易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0月21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贝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中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中贝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7-8351151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