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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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12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截至2024年8月27日,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股份674,22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7,236,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74,22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6,562,178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87,461.36元(含税)。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日期间无新增回购股份。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562,178×0.12)÷67,236,400≈0.1188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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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LabTech Holdings, Inc.、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0492709
电子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4-04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一、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近日,公司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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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以上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并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时、适当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