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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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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4-046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发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 号)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4,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4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842,17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2,565,827.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42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0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下属机构,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41199810809,截至2024年09月25日,专户余额为68.33万元;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42586010110,截至2024年09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55160310008,截至2024年09月2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翔、贺凯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