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7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0月15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922,468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3.50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899,14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23,32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23,32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7,551,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45%;反对11,74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弃权6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2,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705%;反对11,74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7378%;弃权6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917%。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6,990,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7%;反对2,1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弃权7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91,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5884%;反对2,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830%;弃权7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286%。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7,60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39%;反对1,5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弃权79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10,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8430%;反对1,5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713%;弃权79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857%。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6,58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60%;反对2,69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弃权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90,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4808%;反对2,69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544%;弃权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648%。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修订〈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7,75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4%;反对2,1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弃权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53,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953%;反对2,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832%;弃权6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15%。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7,79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3%;反对2,0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6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95,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129%;反对2,0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446%;弃权6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25%。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7,73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5%;反对2,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弃权7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36,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038%;反对2,1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242%;弃权7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20%。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57,20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9%;反对2,06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弃权65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7243%;反对2,06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381%;弃权65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77%。
议案2.08、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7,377,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85%;反对2,03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弃权51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78,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6206%;反对2,03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881%;弃权51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2、律师姓名: 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