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104项指标 金融监管总局拟对财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记者 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记者10月15日从相关渠道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就《财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及评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在业内征求意见,拟对财险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
业内专家表示,《规则》通过九大维度、104个指标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全方位透视财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加强财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财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以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一位财险人士对记者表示,《规则》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了对财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
总体上,《规则》以合规要求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全面评价财险公司业务、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等风险状况,科学研判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业内专家表示,《规则》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为基础,将风险管理、资负管理、内部控制等定性因子纳入相应评级要素中,对风险管理能力给予充分评价;同时,单列监管调整要素,将监管定性判断以扣减分等形式纳入,便于监管部门综合评判公司的综合风险水平,形成最终的监管评级结果。
针对市场上财险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水平差异大的特点,《规则》兼顾差异性,合理考量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与规模的差异。
具体包括:一是对于赔付率、费用率等偏经营类指标,衡量单体公司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后,以公司业务结构为基础进行加权,得到单体公司与行业的偏离度,据此进行评分,使得相关指标评分更具合理性;二是对于保费增速等增长类指标,充分考虑新设机构等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评分考量,同时设定过高或过低的阈值,调整相应评分以引导机构平稳发展。
此外,结合国务院近期印发的新“国十条”对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出的要求,《规则》也针对性地做出了政策导向性安排。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为持续引导财险公司加大对绿色、科技等政策支持保险的投入,《规则》为该部分业务规模设定专项指标,鼓励机构持续发展相关业务;另一方面,《规则》单列再保险评级要素,以加强对财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及管理的监管评估,推动公司重视再保业务管控;同时将二级资本债发行成本和投资收益进行比较,引导公司合理增加附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将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或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问题、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以及单项评分要素得分较低等情况纳入监管调整要素中,并且明确了发生这些情况后对公司综合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财险公司监管将采取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监管部门将以《规则》为评估基础,对财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同时,结合日常监管获取的其他信息,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年度监管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