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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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产量快报

2024-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22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产量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主要产品的产量快报数据如下:

备注:上表中主要产品的产量数据为合并口径,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量。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的涉案金额为1,252.48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31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后续具体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大厦B座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于2024年2月5日收到青岛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

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谭鑫;被申请人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或“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高雪。

二、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公司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并在后续合作中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金额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和确认。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31,281,042.7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23年11月16日前支付进度款25,024,834.18元。

被申请人尚未支付金额为12,524,834.18元,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二)仲裁请求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12,524,834.1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13,019.31 元;

3、本案仲裁费79,04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三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12,916,902.49元。

三、仲裁裁决情况

青岛仲裁委审理后于2024年8月5日出具了《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到期进度货款12,524,834.18元。

(二)被申请人以欠付货款12,524,834.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申请人自 2023 年 6 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79,049.00元,由申请人承担7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78,319.00元。因申请人已全额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将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执行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如下:

1、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货款12,524,834.18元;

2、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586,684.11元;

3、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加倍支付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仲裁费78,319元;

5、本案执行费由中建八局承担。

以上五项执行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13,111,518.28元。

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后续具体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七、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70个,涉及本金金额222,006,756.15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披露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除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