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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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4-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4-04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交民事上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二)

● 累计涉案的金额:14,889,755.0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02公告)。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29公告)。

2024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5民初7595号,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38公告)。

二、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于2024年10月14日完成上诉费缴纳,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沭阳雨润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于2024年10月16日完成上诉费缴纳,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05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工抵价款1,923,600元及质保期内维修费并赔偿上诉人损失;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17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4-04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交民事上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

● 累计涉案的金额:72,769,258.47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9月23日临2022-031公告)。

2023年4月25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4月25日临2023-010公告)。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7号,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39公告)。

二、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宿迁中央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于2024年10月16日完成上诉费缴纳,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部分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欠款金额应扣除14,839,220.10元,即欠款金额72,769,258.47元应改判为57,930,038.37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为110,835.32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