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富吉瑞 公告编号:2024-063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2024年5月10日至8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超出原计划减持数量240,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你企业对超出原计划减持部分未按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迟至2024年8月13日才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股东苏州兆戎空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