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与广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授信业务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属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929985760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
5、法定代表人:李继林
6、注册资本:15,113.9968万元
7、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及精细印刷电路板;电子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售;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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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与广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2、债务人(被保证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授信协议书》及其修改或补充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及基于该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主合同授信期间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7,0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8.55%;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对应的担保总金额为97,05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8.55%,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45,300.00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51,750.00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湖北金禄与广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