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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秀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国梁分别持有公司股份5,691,3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和2,80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合计持股8,496,377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9月20日起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24-045)。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王秀云、刘国梁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16,800股,即两人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两人合计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两人合计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减持。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发行人5%以上股东王秀云及刘国梁的承诺

(1)限售安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系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

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