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6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245号)。公司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刘璐和周华东。
周华东律师因因个人原因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负责相关工作,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签字律师,现本次重组的签字律师变更为刘璐和刘洋。刘璐律师和刘洋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周华东律师于本次变更前签署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本次变更后各自为本次重组之目的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5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
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0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函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回复,并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事项能否通过审核、取得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5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通用沈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捷厂100%股权、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拟向通用机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天津天锻78.45%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截至目前,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对重组报告书做了相应修订,形成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
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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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