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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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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41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

2023年5月15日,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在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