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5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英泰斯特-华夏银行)》
公司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公司及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7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此次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英泰斯特-浦发银行)》
公司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总计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此次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56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公司及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英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700万元人民币;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上述两笔授信担保额度总计1,700万元人民币。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英泰斯特-华夏银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英泰斯特-浦发银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对英泰斯特提供的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612425223
4、法定代表人:郭砚君
5、注册资本:1009.43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4年6月18日
7、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8号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期7栋3层01室
8、经营范围: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计量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生产线技术改造,电子产品,电子测试设备,环境试验设备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液晶模组信号测试系统、汽车电子测试系统集成、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关系:公司持有英泰斯特40.66%股权,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英泰斯特59.34%股权。
10、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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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23年度数据为审计数据,2024年7月数据未经审计。
11、其他说明
英泰斯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失信或受到惩戒的情况。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授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金额:7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授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2,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38%;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7%;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6,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