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 编号:2024-100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2024年10月2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2024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40号《复函》及(2024)京01破540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40号《复函》及(2024)京01破540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文投控股管理人《关于提请法院许可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称:文投控股目前整体经营稳定,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管理团队和职工稳定,有利于维持下属企业经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故管理人认为文投控股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许可文投控股继续营业。
经研究,答复如下:许可文投控股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22日,文投控股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相对完善,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并实现公司营业事务的连续和公司稳定发展,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综合本院查明的情况,文投控股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文投控股管理人已经拟定管理人与公司的分工方案,明确双方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文投控股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其继续经营、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文投控股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机构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机构: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高海涛
联系电话:010-88578078
邮箱:zhengquan@600715sh.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9层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4年度仍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