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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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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2024-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91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强制执行裁定

2、强制执行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涉案金额:本案终审的判决结果为:被告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4,493,030元,并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150,000元。

4、本次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汇绿园林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07民初33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园林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2)闽07民初33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4,493,030元;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150,000元;驳回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2,286.85元,由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40,748.74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1,538.11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汇绿园林因与被上诉人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2月,汇绿园林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3)闽民终31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汇绿园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47.01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024年7月,汇绿园林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3730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申请人收到判决的日期)(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本次再审案件尚未有最新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11日,汇绿园林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汇绿园林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22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此次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于2024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闽07执288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3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7执288号,具体裁定结果如下:

申请执行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息4493030元、违约金3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0748.74元、执行费656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额为限)。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累计4笔,涉及金额共24,804,763.91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相关金额3,730,474.71元,作为被告金额21,074,289.20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裁定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7执288号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