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氨茶碱注射液通过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4-062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氨茶碱注射液通过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4B04897),湖北天圣产品“氨茶碱注射液”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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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临床上,氨茶碱注射液主要用于支气管哮喘、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缓解喘息症状;也可用于治疗心功能不全和心源性哮喘。氨茶碱注射液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品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甲类品种。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质量和疗效等同原研产品,在医保支付方面将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因此本次氨茶碱注射液通过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药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后续一致性评价产品研究甚至仿制药开发积累了宝贵经验。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的特点,药品的销售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4-063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食品城西一街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爽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3,614,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953,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61,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45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792,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61,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059,8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67%;反对3,32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73%;弃权23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先生、聂东先生见证,其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